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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焦点] 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响水县长江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红
受委托单位: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爽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9〕7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权,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和受委托单位
响水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受托职权。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3.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4.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6.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止,上述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6项权力事项由受委托单位统一行使。
四、附则
(一)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过程中需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受托方组织实施委托方授权的行政处罚行为;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委托单位专刻规划执法专用章一枚,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规范使用,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抄送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响水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一份。
委托单位: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委托单位: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2日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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