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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县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四)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
(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
(三)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境儿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资助4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
救助上限由县慈善总会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并按比例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三、申请程序
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户籍所在镇(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患儿一寸照片3张。
(二)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1.疾病诊断书(或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
2.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由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医保、大病保险未予报销的票据须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须有医院公章),并提供医保、大病保险到达封顶线证明。
3.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复印件。
4.申请人按年度申请救助的,可到医保部门打印年度账单申请救助,账单须加盖医保部门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年度账单上应当显示就诊或报销日期,无显示的则不予救助。按年度申请救助的,无须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5.出院小结。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区)社会事业局要充分认识儿童大病慈善救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儿童大病慈善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
(二)各镇(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和影响面。要围绕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的意义、政策规定、申请审批程序等,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宣传面,增强覆盖面。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宣传典型,讲好故事,让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
(三)建立项目监督制度。县慈善总会要对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独立核算,项目执行要手续齐备、账目清晰。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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